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34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5-27

执行日期:1999-05-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注:根据财税[2009]10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