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74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09

执行日期:1998-12-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