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02〕第35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1-08

执行日期:2002-11-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原则,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现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狄恺 焦晓宁

  电话:(010)68512503 68516007

  传真:(010)68553028 68516015

  电子邮箱:jiaoxn@yahoo.com, lihua_ruc@sina.com,zhidu2@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