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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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与会计准则相关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01

执行日期:2000-03-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问:为什么取得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计入应收项目,而未到期的债券利息计入投资成本?购入长期债券,实际成本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债券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取得债券而发生的债权支出,这部分债权支出是指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从理论上讲,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是企业暂时垫付的资金,是一笔流动资产,也是一种短期债权,因此,不应构成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我国发行的债券主要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两种。投资准则中所指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投资准则中所指的未到期债券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以及到期还本付息债券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例如,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