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1-13

执行日期:1998-01-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