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第4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3-26

执行日期:1997-03-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