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2〕第34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9-28

执行日期:2002-09-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广告宣传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相一致,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内容的广告。

  二、2002年11月1日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可以继续发布到广告有效期满为止。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