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第54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11

执行日期:2001-12-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处方药广告的管理,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规定: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大众媒介广告”。现将落实该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问题。各地在受理广告申请时,可凭“新药批件”保护期的起始时间确定,如保护期起始时间是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即可认定为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或者凭保护期终止日期推算,如一个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保护期为三年的药品,若其保护期终止日期是1999年2月1日,则该药保护期起始时间应为1996年2月1日,由此即可认定该药品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

  二、属于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如果在此之前已有批准上市与该新药相同成份而不同剂型的品种,该新药不属首次批准上市。

  三、进口药品由于遴选非处方药的原则与国内药品相同,对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进口的药品如发布广告,也应当按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