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10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