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质检函〔2001〕第11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05

执行日期:2001-06-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同信息产业部,现将换(发)证工作和设立审查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四、企业申请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信息产业部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