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质检函〔2001〕第3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5-08

执行日期:2001-05-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职能,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更好地做好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铝型材。铜管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企业申请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经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决定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铝型材审查部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铜管材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部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派人共同组成。负责铝型材、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具体职责为:

  1.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负责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生产企业申请;

  4.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5.汇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对企业更名材料或补证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

  8.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业主管部门报告;

  9.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