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海金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1〕第4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2-14

执行日期:2001-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金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网上违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的请示》(沪工商经〔2001〕第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金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凡到其加盟店交纳680元购买一份金箔画后即可取得网上竞猜成员资格和16次网上有奖竞猜机会(此机会每周可行使1次,连续16周;每次点击正确可赢得80元奖金,16次全部中奖可得1280元奖金,根据你局调查其中奖率高达95%以上)的做法,其实质是以交纳一定入门费为前提,取得获取回报的资格,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用后加入者交纳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奖金以维持其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的规定,属变相传销行为。请你局依法调查处理。

  对上海金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加盟店的变相传销行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