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7-05

执行日期:2000-07-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送达方式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问题的请示》([2000]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如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后即为告知。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收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无法在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找到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