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63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1-06

执行日期:1996-11-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