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三改”企业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8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4-30

执行日期:2000-04-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如何收取变更登记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企业因脱钩(指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资产重组涉及改变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均应按国家计委等6部(委、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

  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变更登记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