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4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02

执行日期:2000-03-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省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站)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的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