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9〕第2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23

执行日期:1999-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