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28

执行日期:1999-07-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