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9〕第16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6-21

执行日期:1999-06-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