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标〔1999〕第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1-22

执行日期:1999-0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月5日,我局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依法认定了“乐凯”等45件驰名商标。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请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上述45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