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8〕第28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1-30

执行日期:1998-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庄园、果园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利用开发名义,以较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在一些媒介发布“招商”广告。这种“招商”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等国家法令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上述庄园、果园“招商”广告;对已经发布此类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依法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庄园、果园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利用开发名义,以较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在一些媒介发布“招商”广告。这种“招商”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等国家法令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上述庄园、果园“招商”广告;对已经发布此类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