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8〕第27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1-26

执行日期:1998-11-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赣工商公字[1998]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粮食收购条例》发布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其非法收购的粮食未售出和已售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严格按《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