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74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2-31

执行日期:1996-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