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8〕第22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0-05

执行日期:1998-10-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倒卖行为”界定的请示》(工商法字[1998]2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的倒卖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上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违规购买或接受国家专控物资物品”、“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三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违规购买的物品是用于出售牟利,只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才使其行为中止的,亦应视为“倒卖”,可视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