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第11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8-11

执行日期:1998-08-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