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