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0-10

执行日期:1996-10-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