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6〕第150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6-06

执行日期:1996-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收缴“商标知识”的请示》(湘工商检字[1996]6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当事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收缴其商标标识。这里的商标标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请示》中所述益阳市赫山区兴发水泥包装材料厂印制的带有“神强”商标的塑料编织袋属于商标标识,应依法予以收缴。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