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6〕第2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1-16

执行日期:1996-0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