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4〕第2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2-04

执行日期:1994-02-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精神,在国家期货交易法规颁布前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我局办理登记注册(包括国发[1993]77号文件下达以前,各地已上报我局,尚未核准的期货经纪公司)。

  请各地初审时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