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第42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04

执行日期:1995-08-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