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5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27

执行日期:1995-07-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