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2〕第16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0-10

执行日期:1992-10-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公司委员会公交协作会:

  你会《关于要求批准开展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为了适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积极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增强公共交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我们同意在公交车身上制作广告。但这种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