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汽车维修活动的特点,现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GF—92—03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