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7-17

执行日期:1991-07-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