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1〕第243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7-16

执行日期:1991-07-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徐州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