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2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3-20

执行日期:1995-03-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暂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