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39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2-13

执行日期:1990-12-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某些生产经营“电视机防辐射玻璃保护屏”(以下简称“视保屏”)的单位,为了推销产品,利用广告对电视机的辐射危害和“视保屏”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据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鉴定:电视机显象管发出的微量射线不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我国生产的电视机在安全性能上有可靠的保障,其发出的射线剂量远远低于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也低于我国各地区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视保屏”在防辐射方面等同于普通玻璃,没有特殊功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视保屏”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不实的“视保屏”广告。凡继续发布的,依照广告管理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