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0-27

执行日期:1990-10-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