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55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0-10

执行日期:1994-10-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