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6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8-24

执行日期:1990-08-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