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33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28

执行日期:1990-07-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专利事务所: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