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2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26

执行日期:1990-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