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19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14

执行日期:1990-07-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报字(90)第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以下简称336号文件)生效前发生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在336号文件生效后立案查处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可按我局(83)工商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336号文件生效前后连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按3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