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8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3-31

执行日期:1990-03-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