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7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3-29

执行日期:1990-03-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