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61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0-29

执行日期:1996-10-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0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