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审办办发〔2002〕第14号

法规分类:审计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29

执行日期:2002-0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审办办发(2002) 14号

    2002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请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复函》(办函字[2002]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此复函作为审计工作中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的依据。

    附件:关于对商请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复函

    附件:

    关于对商请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复函

    办函字[2002]第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1月17日

    审计署办公厅:你厅《关于商请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函》(审办函[2001]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的单位。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