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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决定
发文字号:深注协理字〔2001〕第29号
法规分类:审计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14
执行日期:2001-1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我市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和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包括重新修订合伙协议的有关条款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在业务承接、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执业标准、质量控制、财务核算和利益
分配
等方面实行全面统一管理。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按合伙人或业务部门为单位的分帐核算办法,包括不得采取将事务所的公共费用按各合伙人或业务部门包干上交、或者按各合伙人或业务部门的收入、人员规模、占用办公面积等分摊,合伙人或业务部门不得按其收入比例提成,更不得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核算其业务收入与支出。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各合伙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特长和专业胜任能力,统一安排与合理
分配
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考核制度,并根据对其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贡献大小等的考核结果,进行利润
分配
和确定工资级别、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项目,包括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金融业务、交易复杂的大、中型企业的有关业务等,应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客观评价客户的风险和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及其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再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均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直接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应对执业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结果与相关工作底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其业务质量除由项目合伙人直接把关外,还应当交由事务所专设的业务质量审核部门或专职审核人员对业务报告进行审查和复核,对涉及的重大专业问题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本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项目合伙人个人不得擅自就此类问题作出决定,也不得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种类;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由主管该项目的合伙人和及授权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发。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合伙人及全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维护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采取互相抵毁或压价竞争的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自身业务能力的方式作不实宣传,更不得以丧失独立性和出卖会计原则为代价,争揽业务。
七、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专家)的工作结果或者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作进行业务,各层次的主要业务骨干均必须由本所委派,业务费用的分成和审计工作量,不得超过40的最高限度。禁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发包的方式,将业务完全交给没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然后由本所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得将业务采取分成或费用包干的方式完全交给本部门的下属员工独立完成,对其执业过程不进行监督、指导,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底稿不认真进行复核。
八、协会将于二OO二年上半年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没有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整改的,一律不予年检,协会同时将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业务质量失控的有关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建议撤销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许可证。
九、违反本决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管理不能保证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审计程序严重不足,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的,协会将交由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理事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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