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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2001〕第50号
法规分类:审计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3-09
执行日期:2001-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其中,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18家,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268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选择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的要中止委托关系。
二、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保证金融审计质量。
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执行质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四、对今后达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至会员中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三月九日
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一、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其它
(略)
二、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1 上海申信会计师事务所
2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3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4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5 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
6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
7 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
8 上海沪西会计师事务所
9 上海新中创会计师事务所
10 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
11 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
12 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
13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
14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15 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
16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
17 上海大公大同会计师事务所
18 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
19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
20 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21 上海金茂会计师事务所
22 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
23 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
24 上海高科会计师事务所
其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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